云南:形成守护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广检察建议落实要求更严
原标题:形成守护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广检察建议落实要求更严
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0月10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决定》有关内容和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我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于2015年7月启动公益诉讼工作。4年来,公益诉讼探索创新、深入开展,为全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促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共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3576件,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15126.6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89.26公里;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64亿元,收回被套取、冒领的国家补贴资金等国有资产2658.02万元。
“探索取得了成绩,也发现了问题,公益诉讼工作存在部门职责不明、调查取证难、案件移交难等机制不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介绍,以问题为导向,2018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了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和监督的意见建议,经过1年多的调查研究,今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努力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
《决定》共19条,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体现上位法精神,借鉴外省市区经验,体现我省特色,主要对案件范围、联动机制、检察建议办理进行了规范。
细化和延伸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决定》在细化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体现我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使公益诉讼紧紧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规定了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规定了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义务及出庭应诉要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理回复程序,明确了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受理、公正审判,依法采取保全、移送执行等诉讼措施。
明确了检察建议办理的刚性要求。《决定》明确指出,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况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导致公益出现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10月10日上午,省人民检察院已组织全省各州市检察院和部分基层检察院共53个单位,召开以“学《决定》、见行动、守护公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力争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熟练运用《决定》内容,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再上新台阶。(记者 尹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