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宽容但不纵容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低龄儿童实施杀人、强奸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引发全社会关切。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用了专门篇幅介绍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情况。
在3月10日上午举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四场活动中,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解读报告时表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他说,有的欺凌案件,施暴者对受害人采取扇耳光、扒衣服、强迫下跪等方式进行凌辱,而且还拍成视频发到微信里、网上。虽然对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可能不大,但侮辱性强,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可谓性质恶劣。相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会依法定罪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周加海说,在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但是,他分析说,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周加海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犯罪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决不姑息。通过依法严惩,让为非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的孩子及其家庭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例如,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被告人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用了专门篇幅介绍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情况。
在3月10日上午举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四场活动中,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解读报告时表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他说,有的欺凌案件,施暴者对受害人采取扇耳光、扒衣服、强迫下跪等方式进行凌辱,而且还拍成视频发到微信里、网上。虽然对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可能不大,但侮辱性强,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可谓性质恶劣。相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会依法定罪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周加海说,在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但是,他分析说,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周加海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犯罪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决不姑息。通过依法严惩,让为非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的孩子及其家庭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例如,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被告人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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